|
|
|
|||||
10月22日庭审直播《罪恶之火》访谈方案 | |||||
作者:丁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010 更新时间:2008-02-16 | |||||
口播:你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庭审直播节目。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参加直播的2位嘉宾,他们都是我们的法律顾问,这位是丁强律师,这位是袁宝勇律师,欢迎二位。我们今天给大家直播的是一起特殊的放火案件,扬州市检察院指控高燕山等人犯有放火罪和盗窃罪。关于放火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燕山因为多次向扬州五爱刷业有限公司提出承建生产大楼、铝合金窗等要求,均遭该公司董事长杨兆金拒绝,被告人高燕山遂怀恨在心,多次指使被告人滕国定到该公司放火,并驾车带其观察地形。 嘉宾: 口播:我想你们关心的,也正是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所关心的,同时提醒观众朋友的是,今天的庭审直播要注意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高燕山始终不承认自己指使滕国定和朱正祥放火,同案犯的供述能否成为法院给高燕山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二个焦点是,高燕山认为自己偷了别人的轿车,是因为这个人差他的债务,偷车是为了抵债,不属于盗窃,这个问题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由于这个案件涉及的嫌疑人多,有四个,涉及的犯罪行为也比较多,一个放火罪,两个盗窃罪,所以在 {庭审过程} 口播:现在法庭休庭合议,合议之后将会作出判决。现在我们来现场回答刚才庭审期间观众朋友的热线电话提问。如果你有什么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7889095,也可以编辑短信LY6+问题,移动用户发送至2000158,联通用户发送至3251158,小灵通用户发送至516818。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 问题: 一:高燕山不认罪 1:滕国定、朱正祥都指证是高燕山指使他们去放的火,但高燕山始终不承认,同案犯的供述能否成为给高燕山定罪量刑的依据呢? 嘉宾: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应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仅有同案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否则亦属非法证据,因为同案人的供述仍属口供范畴而非证人证言,若以证人证言采用,则属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应属非法证据;据此,在仅有同案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同案人的供述认定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是明显违法的,从违法角度讲,也属非法证据。 2:同案犯的供述,作为给高燕山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个证据效力有多大? 嘉宾: 3:存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滕国定、朱正祥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故意把责任往高燕山身上推,这个时候我们该如何辨别真假呢? 嘉宾: 4:《刑诉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现在,滕定国、朱正祥都指证是高燕山指使他们去放的火,但高燕山始终不承认,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些证据,比如说他们在放火前后与高燕山的通话记录,滕定国、朱正祥与五爱刷业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什么矛盾,而高燕山跟五爱刷业有矛盾,同时火灾发生之后,高燕山在当地经常以放火来威胁别人,这些证据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吗? 嘉宾: 二:窃取债务人财务是否构成盗窃罪 1:公诉机关同时指控高燕山、滕定国和刘永海三被告犯有盗窃罪,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盗窃罪? 嘉宾: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那什么是秘密窃取呢? 嘉宾: 3: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才构成盗窃罪,这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嘉宾: 3个档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以以1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考虑以1千至3千元为数额较大,以1万至3万元为数额巨大。江苏的标准是两千。 4:假如有一个小偷,他每次偷的东西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他构成盗窃罪吗? 嘉宾: 5:那多次也应该有个标准,到底多少次算多次? 嘉宾:所谓多次盗窃,可考虑以2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为确定依据。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凡未经司法机关处理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对于司法机关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其数额不应计算在内。 6:那假如有个惯偷,他多次偷了,每次偷的财物都很少,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嘉宾: 7:假如有一个小偷偷了东西还没来得及出手,赃物又被别的小偷偷走了,那第二个小偷的行为是不是盗窃罪。 嘉宾: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8:在庭审过程中,几个被告人辩称殷长喜差他们的钱,他们偷殷长喜家的“别克”轿车,是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把车开走抵债,所以不是盗窃,你们怎么看? 嘉宾: 9:如果说,他们把车子偷走之后,也曾经打电话给失主,说,你的轿车在我手里,你不还钱,我就把车子卖掉了,那他们的行为还算盗窃吗? 嘉宾: 10:他已经打电话告诉失主,这还算秘密窃取吗? 嘉宾: 11:如果他们把车子开回来,只是放在自己那里,没有想把车子卖出去,而且也告诉失主了,他的行为还算盗窃吗? 嘉宾: 12:我国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力度怎么样? 嘉宾: 13:我再举一个特殊的例子,有一个司机,因为交通违章,他的车辆被运输部门扣押了,这个司机半夜又偷偷摸摸把车子给开回走了,那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嘉宾: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甲的行为与盗窃罪构成的客体要求不符,所以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财物被扣押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依法被扣押的财物,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人对该财物使用和处分,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和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所有权人对被扣押财物没有丧失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对被扣押物秘密取得的行为,虽也属非法,但不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由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含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因未侵犯所有权而不构成盗窃罪。尽管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转移合法扣押的财物的行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是刑法未将所有权人侵害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依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只能按照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所有权人秘密取得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14:咱再举个特殊的例子,有个老板欠民工1万元工钱,民工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半夜跑到老板家里,撬开柜子,柜子里面有很多钱,但他只拿了一万元钱,而且还留了一张纸条,意思是说工钱我自己动手拿走了,你看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嘉宾: 三:异地分区关押 1:四个被告被捕之后,王燕山被羁押在南京看守所,滕定国、朱正祥被羁押在仪征看守所,刘永海被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为什么要分在三个地方关押? 2:如果关押在一个地方,发生串供了,而且被发现了,是不是有什么处罚措施? 四:累犯 1: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2:举例说明什么是累犯? 3:累犯有哪些类型? 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 5:对于累犯,为什么不适用缓刑? 6:累犯所说的犯罪是指同一类型的犯罪,还是不同类型的犯罪, 五:放火罪 1:什么是放火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是指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放火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放火罪,能举例说明吗? “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3:假如放火烧自己的财物,但没有构成重大损失,这也算放火罪吗? 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 4:假如一个人去放火了,比如说汽油已经泼出去了,但火没点着,或损失很小,他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吗? 按着《刑法》的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并不以行为人犯罪目的是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为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面临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5:假如一个人,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他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吗? 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正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 6:再假设一个人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他的行为是不是放火罪呢? 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7:我们来看一下放火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已经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放火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对放火罪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六:共同犯罪 1: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提到四个被告是共同犯罪,那什么是共同犯罪呢?举例说明?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是不是任何情况下, 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举例给我们说明一下,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 (1 ). 主犯 七:检举、揭发、自首、立功表现 1: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书中,我们看到被告人滕定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正祥,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燕山揭发被告人滕定国、刘永海共同犯罪以外的盗窃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举例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自首?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 5: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属不属于自首? 这些属于以自首论。我国刑法规定,以自首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2.自首人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就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 6: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属不属于以自首论? 不属于以自首论。我国刑法作这样的规定,就是要让犯罪的人知道,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机会不只一次,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间还可以争取自首。这样规定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8:刚才我们提到了立功,那么 什么是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和应当的措辞是有学问的。 9:我们假设一下,假如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了所谓的立功表现,瞎编别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是假的,怎么办呢?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线索,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侦破。对于多次立功的,也应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 八:数罪并罚 1:我们看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高燕山和滕定国既犯有放火罪,又犯有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对数罪并罚采取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具体表现为: 主持人:那么,4个被告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等一会法院将进行当庭宣判,让我们把目光再次投向庭审现场。 结束语:现在法院已经作出了当庭判决, 。感谢收看今天的《庭审直播》,也感谢二位嘉宾的精彩点评,在 |
|||||
文章录入:sdls 责任编辑:sdls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咨询管理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