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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dl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753 更新时间:2010-08-02
2011年10月29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常州举办学习培训班。我所丁强主任、尤堂震律师、蒋梅花律师、张英律师、夏菁菁律师赴常州进行学习。
文章录入:sdls 责任编辑:sd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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